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员工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是高校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面向全体员工的大资助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以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发展型资助、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九位一体的助学体系。实施精准资助和发展性资助,切实解决员工的经济困难,保障员工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员工成长成才。
第三条 员工资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致化管理原则;
(二)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救急优先和程序正当的原则;
(四)坚持资助与教育、解困与扶志相结合,注重对员工隐私的合理保护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太阳成集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员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员工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和学院应及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档案,适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基本情况和受资助情况,作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实施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太阳成集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员工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员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各院分管员工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组成。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资助工作,主要开展资助工作研究、制定资助政策和办法、审查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并行使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工处是公司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员工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的员工资助政策体系;指导、评估各学院的员工资助工作;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库;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组织申请、校内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各类助学金、学费减免及困难补助等工作的评定与资助金发放;负责“绿色通道”的开通与管理工作;开展在校员工的资助材料和资助情况的档案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成长成才。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员工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员工辅导员等为主要成员组成,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员工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学校各项资助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学院的员工资助制度和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
第九条 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员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批和管理认定工作,学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员工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甄别、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由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的具体情况和资助资金的总体情况进行困难档次的划分。原则上,认定比例不超过当年度在校在籍员工总数的35%,其中,特别困难员工比例不超过8%,比较困难员工比例不超过15%。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允许采取公开演讲、竞聘、轮流坐庄、平均分配名额等形式或途径予以认定。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的9-10月,对认定的员工名单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知晓认定结果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询问。对所在学院调查结果仍有异议的,有权在知晓所在学院调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提出询问。学院、学校应对员工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两周内通知员工本人。
第四章 资助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国家及重庆市划拨的专项员工资助资金;
(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员工资助资金;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以及学校师生设立的奖助学金和爱心捐款;
(四)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员工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具体用于:
(一)发放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二)支付员工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工资、资助发展型项目等的相关费用;
(三)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贴息;
(四)支付绿色通道、节假日慰问等的费用。
第十五条 各项员工资助资金必须按有关要求发放到员工本人手中,不能违规使用,不允许将员工应得的资助款项以各种方式用于非员工本人之外的其他方面。
第五章 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主要资助项目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重庆市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公司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年/人。
(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重庆市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公司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三)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校园就学地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总额不超过8000元/年/人。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就学地)助学贷款资格不可兼得。
(四)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员工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原则上,校内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五)困难补助。对公司已注册的、因家庭突发变故和员工本人遭遇突发事件并影响其继续学习、生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给予的临时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专项补助等。
(六)绿色通道。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太阳成集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学校一律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给予一定资金或实物资助;对已经入学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
(七)传统节假日慰问。学校在传统节假日里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慰问工作,以“送温暖”活动形式开展,主要包括春节回家交通补助、春节团拜会等。
(八)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九)专项奖助学金。专项奖助学金是学校、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的总称,具体选拔标准、方式、程序、名额等根据各专项奖助学金的要求执行。
(十)社会结对定向资助。企事业单位、校内外爱心人士与一名或多名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结成资助对子,定向帮助其解决经济困难,具体资助标准依据捐赠捐助者的意愿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资助项目,学院应根据员工经济困难程度和实际需求量身为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选择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的资助项目纳入学校资助体系管理,其相关协议、评审细则及评定结果等材料报员工处备案。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每学年累计获得各类资助项目提供的无偿资助金总额(不含奖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当年学费和住宿费总和。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应用较大的资助金额冲抵所欠学费。
第六章 资助的申请与决定
第二十条 资助实行申请制。符合资助条件的员工,本人可自愿申请相应的资助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员工,需经过班级评议、院校两级审议、结果公示等程序后决定。
第七章 资助工作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资助工作要本着对党和政府、对员工家庭和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坚决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要加强受资助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日常管理,学校倡导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的员工积极参加学校公益性劳动或活动,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自强不息,奋发成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对违反国家、学校和社会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审批发放规定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要进行跟踪监督核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纪律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学校制定出台员工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发展型资助等资助管理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办法,制定本学院员工资助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员工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院资助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9日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太阳成集团员工处。